运营公司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证体检及公共场所卫生培训项目需求书(2025年-2027年)
- 发布时间:2025-05-12 16: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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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提疑开始时间:2025-05-12 16: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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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类型:预询价
- 期望交货期:见合同(公告)
报价说明:本项目可直接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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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需求量 | 品牌 | 型号 | 技术规格 | 图片/图纸 |
1 | 1 | 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 ****** 人.本 | -- | 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检查项目包括:内科普通检查,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肝功能、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人员数量为预计数量,最终体检人数以甲方安排人数为准。) | 1、医疗机构: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2)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3)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健康检查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4)主检人员由主治(管)医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5)能开放本机构体检系统数据接口,按要求上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数据;(6)能取得“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南宁市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两个证的医疗机构。2、服务需求(一)乙方需在南宁市区内(不含武鸣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流动体检车”到甲方指定地点上门服务;(二)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详见附件1;(三)能取得“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南宁市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两个证。(四)健康证遗失的,甲方从业人员可向原发放健康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补办,乙方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补发。3、服务响应要求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乙方和甲方协商时间安排和通知,开展健康证体检项目工作。(二)自收到甲方体检需求之日起,乙方30日内安排甲方人员完成体检。(三)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纸质版或电子版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查表、检验报告单、X光检查资料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5年。(四)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要做好健康检查者的身份确认,检查表上的照片应当现场采集。直接使用南宁市健康体检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即时录入体检健康体检者身份信息;使用本单位体检系统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将健康体检者身份信息上传至南宁市健康体检管理系统。(五)乙方应当自健康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合格者发放全市统一式样的健康证;对不合格者,乙方将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进行登记,保留结果,不出具健康证。4、其他要求(一)本项目涉及的体检流程、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南宁市标准及规定;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新的标准。 | 无 |
2 | 2 | 南宁市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 ****** 人.本 | -- | 1.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卫生管理知识(如消毒、通风、清洁等);3.传染病预防与控制;4.行业相关的卫生操作规范。(人员数量为预计数量,最终体检人数以甲方安排人数为准。) | 同上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