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藤县塘步镇2025—2028年乡村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WZZC2025-G3-220026-XYGS)的质疑回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有限公司
******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邮编:241000
联系人:曾繁荣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藤县塘步镇2025—2028年乡村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
项目编号:WZZC2025-G3-220026-XYGS
采 购 ******人民政府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贵公司2025年04月14日以顺丰邮寄形式送达的藤县塘步镇2025—2028年乡村生活垃圾清运购买社会服务(WZZC2025-G3-220026-XYGS)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
1、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成立于2025年2月28日,写上一年的。中标单位声明函中上一年度数据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将进一步投诉至财政部门请求对中标单位声明函中的35人核实,要求其提供35人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1回复:
1.经去函中标单位回复确认,中标单位成立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为雇佣职工购买社保时间为30天内,但是贵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明材料可证明上述人员属于入职已满30日,依法应当具备社保材料的事实。
其次,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距离中标单位公司成立时间本身就未超过30日,发现公告后雇佣相关人员以投入项目,至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亦未超过法定社保缴纳期限。贵公司以成立时间短判定投标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认定其不具备相关人员材料,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要求的基本认知,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经中标单位回函确认,其填写人员为参与项目投标所需人员,因此是否具备社保材料本身不能作为某公司从业人员的依据。贵公司以人员数量以及配套证明材料作为判定某公司提供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能成立。
3.关于中标单位所填营业收入1万元,贵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阅读招标文件全文,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已明确约定:【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这里的【可不填报】已明确表明,填入实际数据不属于禁止情形,且对新成立的企业,该项数据不构成判断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能否中标的实质要件。投标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如对其规模判定有利,可以考虑将其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因此仅凭其填写了未禁止填写的内容就要认定为其提供的为所谓的【虚假材料】,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项质疑不能成立。
4.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里面亦未对填写了未禁止填写的内容就要废标进行要求,贵公司将填写收入数据就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画上等号,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利用某某情况,就【推断】出某某结论,但上述推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上的关联。且根据上述,对新成立的企业,该项数据不构成判断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能否中标的实质要件。贵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明材料证明二者的相关性,属于非法质疑因此贵公司认定的废标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此项质疑不能成立。
综上,上年数据填写与否,不触发废标,但是不妨碍该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认定。35人社保缴纳与否,在评标时本身就不能作为必备项进行要求,判定其是否依法缴纳社保,因此在评标时也不能作为废标条件。
质疑事项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
质疑事项2回复:
******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无人员社保,按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任意一个月依法缴******银行已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应提供供应商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有限公司已按采购文件要求完整提供资格审核材料中关于社保证明材料,且经扫码其提供的社保证明二维码显示其在社保主管部门系统中数据与其投标时所提供材料内容一致,贵司提供材料显示的信息,应是系统更新迟延所致。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2023年度报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3、质疑事项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存在多起欠税公告,不具备投标资格。
质疑事项3回复:
1.贵公司质疑原文截图如下:
贵公司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把【存在多起欠税公告】和【不具备投标资格】画了等号,把A情况,直接推导出B结论,将A和B作同样情形认定。粗暴将二者直接画了等号,属于明显的【偷换概念】行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规定,投标单位“(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和是否“存在多起欠税公告”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任何的明确的规定,因此贵公司以“存在多起欠税公告”来推断出上述单位不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贵公司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明材料上述公司在后续未进行税款补交,以及其存在漏税处罚且触发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因此贵公司该项质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依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单位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审核要求为:“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证明(包括******银行已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有限公司已按采购文件要求完整提供资格审核材料中关于纳税证明材料,且经扫码其提供的证明二维码及完税证明材料编号核查,显示其在税务主管部门系统中数据与其投标时所提供材料内容一致,贵司提供材料显示的信息,应是系统更新迟延所致。贵公司认定其不具备投标资格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有限公司 ******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23日
附件:质疑回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