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控压装机等非标设备】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6
采购单位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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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无 |
标的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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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评价标准业绩评分标准做了修改:
报价人提供已完成的与本次报价设备机型类似的国内外供货业绩(如报价人不能提供直接出口合同,但报价人的产品被代理出口的也可算作出口业绩,但需证明出口事实),国外供货业绩优先于国内供货业绩,有供货经验优先于无供货经验。有国外供货经验得1分,有三次及以上国外供货经验的得2分;有三次相关供货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三个业绩得1分,最多不超过3分。
注: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为:提供发票、合同复印件及验收证明;发票能看出建设内容,合同内容应能体现甲乙双方盖章页(供货方应为投标人或制造商)、规格型号、合同签订时间、标的物名称等主要内容。验收证明:至少应体现用户签字或盖章页、验收时间、验收内容,代理项目或涉密项目可用收货证明替代。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均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