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1号
3.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和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近3年新承接或正在施工或已完成不少于1(0-1)个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类似业绩是指:□ 房屋建筑类工程 □ 市政类工程 □ 交通运输类工程 □ 水利类工程 □ 农业农村类工程 □ 自然资源类工程□能源电力类工程□其他类工程 。(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类似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类似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类似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变更为:3.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新承接或正在施工或已完成不少于1(0-1)个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类似业绩是指:? 房屋建筑类工程 □ 市政类工程 □ 交通运输类工程 □ 水利类工程 □ 农业农村类工程 □ 自然资源类工程□能源电力类工程□其他类工程 。(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类似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类似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类似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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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